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

長壽俱樂部組織簡則

一、依據:內政部制頒「社區發展工作綱要」第七、十二條暨「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二條」。
二、目的:
     〈一〉加強精神倫理建設,弘揚敬老崇孝之固有美德。
     〈二〉提倡文化休閒活動,充實社區老人之精神生活。
     〈三〉發揮老人活動功能,促進社區老人之身心健康。
三、組織:
     〈一〉長壽俱樂部為社區發展協會內部組織,其成員為年滿五十歲之社區民眾。
     〈二〉長壽俱樂部得置會長一人,總務一人,會計一人,小組長八人,由長壽俱樂部成員推選表決通過後聘任之。
     〈三〉長壽俱樂部設老人活動推動工作小組,由長壽俱樂部會長、及社區發展協會聘任幹部組成之,適時研商老人活動推動事宜,並提經社區發展協會理事會通過後執行之。         
四、任務:
     〈一〉協助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教育、衛生保健、生產技藝、休閒育樂、社會服務等活動。
     〈二〉主活動以配合政令宣導、文教活動、國家慶典、民俗節目為主,因才施教、因地制宜。
     〈三〉副活動以配合社區老人之興趣與需要為主,寓教於樂,其時間可視實際需要自行訂定。  
五、活動實施對象:以長壽俱樂部成員為主,並得視活動內容邀請社區民眾參加;參加者視活動情形酌收費用,但長壽俱樂部成員得以優待。      
六、經費來源:
 
     〈一〉政府機關之補助。
    〈二〉熱心人士之捐助。
     〈三〉有關機關團體之補助
     〈四〉社區發展協會之活動之經費
      〈五〉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。
七、 本組織簡則經社區發展協會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,修正時亦同。
      
八、訂定及變更本簡則之會員〈會員代表〉大會年、月、日屆次如下:

          93年6月16日第19屆會員〈會員代表〉大會通過。

※  每年6月19日為週年慶
 ※本屆〈第25屆〉於99年6月13日改選,現有會員198位。
※新會長“王林秀麗女士”〈里長夫人〉 
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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